【项目管理办法】辽宁材料实验室人才培育类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项目事务部 更新时间:2023-09-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材料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人才培育类项目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关于支持辽宁实验室建设若干措施》(辽政办发〔2022〕28号),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育类项目是指以通过自由探索获取原创性成果为特征,为有志于从事探索性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充分科研条件的一类项目。旨在营造宽松氛围,激发科研人员潜能,提高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和研究水平,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创造力的科学家队伍。

  项目特点:

  (一)突出原创。 “人才培育类”项目聚焦材料及与材料相关领域的原始创新,以获取新发现、产出新原理、发明新技术和新材料为目标。

  (二)突出自主。“人才培育类”项目突出自主组建研发团队、自主设计选题、自主选择研发路径、自主设定考核方式、自主安排经费预算。

  (三)鼓励交叉。“人才培育类”项目针对材料科学难题的破解以及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的探索,鼓励多学科交叉、多技术融合,提出跨学科跨领域的创新解决方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负责批准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请指南、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项目事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项目申请的受理与评审、立项报批,并对已立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务事务部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实验室其他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五条 建立年度常态化集体诊断与项目专员相结合的过程管理机制。项目负责人汇报年度项目进展,组织专家研讨、诊断。实验室可委派项目专员,负责跟踪项目研发进度,协调落实项目研发所需科研条件并解决出现的问题。项目专员由项目事务部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 人才培育类项目的实施,原则上在实验室进行;项目经费使用按照《辽宁材料实验室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执行,原则上在实验室使用,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

  第三章 项目指南及申报

  第七条 指南编制。项目事务部按照年度项目工作安排,根据人才培育类项目年度任务和经费情况,起草项目指南,明确优先支持领域和项目数量,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指南发布。指南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经实验室指定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每年发布一次,原则上在上年12月发布,指南发布周期内,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原则上,每一季度开展一次项目集中评审。对于创新性十分突出的项目,采取“即收即评即立项”的方式。

  第九条 项目申报形式。

  (1)自荐制。研究兴趣、目前从事工作与本计划人才培育类项目定位相符者可自主向实验室申报。

  (2)他荐制。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优秀人才及其团队,采取由国内外顶尖科学家及知名研究机构著名专家举荐的方式提名。

  第十条 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人(或团队)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等资料报至指定联系人。

  第四章 项目评审及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原创性审查。项目事务部组织开展申报内容相关领域的专利、论文等原创性审查,形成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项目事务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通过原创性审查的项目开展评审,评审由初审、终审组成,终审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评审专家组提出立项建议名单,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经主任办公会批准的项目,项目事务部组织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原创性思想保护。实验室建立原创性思想保护制度:对受理的项目申请,实验室相关人员、评审专家均签署项目信息保密协议,承诺保密责任、不利用本次项目评审所知悉信息自行开展相关研究;对未立项项目,在发生原创性争议时,实验室应申请人的请求,为其提供项目申报内容和时间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底,项目负责人应形成年度研究报告,提交实验室项目事务部,并接受实验室组织的专家集体诊断。

  第十七条 对于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可能涉及项目目标、指标、研究内容等调整的新情况、新变化,项目负责人可随时经项目专员向实验室项目事务部提出调整请求,经专家评议通过,报实验室项目事务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研究条件不足以支撑项目实施以及项目负责人健康原因等非违约事项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专员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已开展工作的书面总结,项目专员应在7日内向项目事务部报告情况,必要时项目事务部组织专家评审;财务事务部应根据项目事务部的意见在3个月内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项目审计报告反馈项目事务部,项目事务部将项目审计报告和终止报告报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因主观原因未正常开展研究工作、存在学术不端等行为的,项目专员应及时向实验室综合事务部、项目事务部等部门汇报,综合事务部可会同项目事务部等相关部门经调查研判提出给予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建议,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各种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结束前六个月提出延期申请,项目事务部经过审查形成报告,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原则上每个项目允许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事务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费使用情况由财务事务部组织开展审计,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项目事务部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评审,验收评审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验收专家组评议,得出优秀、通过、结题等结论,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符合实验室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标准的科技成果,将给予人才团队全流程孵化投资服务。项目产生的成果符合转化条件的,实验室拥有一定的收益比例(在沈阳本地转化时占5%,沈阳以外、辽宁省以内占10%,辽宁省外占15%),其余收益归团队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评审结果为“优秀”的,在项目研发周期结束后可与实验室另行约定后续研发支持计划。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后续研究工作。项目验收评审结果为“通过”“结题” “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经费收回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对创意产生到形成知识产权开展全流程保护。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辽宁材料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暂行)》《辽宁材料实验室促进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等进行管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规范项目管理。项目事务部、财务事务部在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等失信行为,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验收不通过的,由实验室将相关项目负责人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项目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被评审为“结题”或“终止”的项目,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对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修订、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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